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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底彦祖与底荣刚、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底彦祖,底荣刚,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底彦祖。委托代理人:白荣月。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底荣刚。委托代理人:张庆元。原审被告:李建华。上诉人底彦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杨彦龙(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林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