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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非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恩英,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政,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城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4日作出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实,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天桥区大明家居南侧、胶济铁路以北进行白鹤渔具市场商住楼工程的建设施工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且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证据单等为证。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30万元,同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4400元,以上共计304400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三、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