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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学梅与李文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梅,李文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1519号原告徐学梅,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文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2-1。负责人赵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忠,该公司职员。原告徐学梅诉被告李文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学梅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洪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学梅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津M×××××奥迪牌小型客车,在津南区小站镇天山怡润轩小区倒车时撞上原告,致原告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11.32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710元,共计7971.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认可,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8时,被告李文坤驾驶车牌号为津M×××××的小客车,在小站镇天山怡润轩小区倒车时,撞上行人徐学梅,致徐学梅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津港公路大队认定,被告李文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医院住院7天(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15日),医药费共计5015.12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顶部头皮挫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腰部软组织挫伤、右髋部软组织挫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原告的丈夫刘文忠在原告住院期间护理原告7天。另查明,被告李文坤驾驶的津M×××××号小客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原告在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为17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清单、驾驶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文坤驾驶的车辆(津M×××××号)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人身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主张医药费5011.32元,有医药费发票为证,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71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据,故对其主张的护理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每天按78.24元计算,共计547.68元(78.24×7=54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原告主张1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文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被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能够足额赔偿原告,故被告李文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徐学梅医药费5011.32元、误工费171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54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共计771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文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