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葛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80号罪犯葛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震犯金融凭证诈骗、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桂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葛震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葛震曾于2004年11月、2006年7月、2010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葛震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葛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葛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立功奖励一次。自2010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51分。该罪犯于2014年6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