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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上玮诉被告郭彬、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上玮,郭彬,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郭上玮,女,生于1977年4月13日,汉族,宝鸡德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6号4号楼。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彬,男,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56号姜园小区7号楼。委托代理人陈德胜,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东段5号。法定代表人郭彬,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冯西见,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上玮诉被告郭彬、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上玮的诉讼请求即房屋销售佣金2958541.22元中包括原告认为被告宝鸡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佣金及“盛世秦都”的项目押金,对涉及“盛世秦都”的项目押金原告认为数额明确,被告却对该项目押金金额持有异议,因该项目押金的数额对本案诉讼请求的金额产生影响,而“盛世秦都”项目合伙协议清算纠纷,原告郭上玮和被告郭彬目前正在本市渭滨区法院进行诉讼,该案的诉讼结果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有一定关联,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瑾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