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戴明乐。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亮。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以避免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海城分理处账号为33×××36账户内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海城分理处账户内(账号为33×××36)存款400万元。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