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绪庆与颜世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庆,颜世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绪庆,农民。被告颜世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庆与被告颜世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绪庆负担。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