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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绪庆与颜世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庆,颜世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绪庆,农民。被告颜世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庆与被告颜世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绪庆负担。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