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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文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77号罪犯黄文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7)思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6月作出(2010)厦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9月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到2018年2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到2014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个,其中一级达标4个、二级达标11个、三级达标12个。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一万元已缴清。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胜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到2014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个,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文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文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