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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景志与贾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景志,贾利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董景志。被告贾利荣。原告董景志诉被告贾利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景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利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景志诉称,被告贾利荣欠原告董景志10468元,2014年5月31日被告贾利荣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利荣支付欠款104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董景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2014年5月31日被告贾利荣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3、协议书一份。被告贾利荣未进行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贾利荣与原告董景志共同经营南宫市合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做副食批发,于2014年5月双方协商不在一起经营,经审计南宫市合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计333890.88元,按百分之五十分配每人应分得166945.44元。董景志持有公司现金84082元、送货车41600元、绿岭公司欠条3564元,差额37699.44元由贾利荣支付董景志,该公司不再有董景志的股份。被告贾利荣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董景志10468元,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董景志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上载明“今欠董景志10468元(壹万零肆佰陆拾捌元)2014年5月31日贾利荣。”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4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原告董景志与被告贾利荣双方之间股权转让有法可依。原告董景志与被告贾利荣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董景志有权要求被告贾利荣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被告贾利荣不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利荣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景志欠款1046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贾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