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等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建筑安装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建筑安装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胡某丙,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齐建一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胡某丁,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富区五金交电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胡某戊,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齐建四公司工人。被执行人胡某己,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一重技师学院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胡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有关部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办事处将委1-1-*-*(房产证号为房权正富字第0011****号,建筑面积为55.2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胡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