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先高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先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号罪犯莫先高,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南丹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南丹县。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1998)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先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莫先高曾于2004年11月、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10年7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莫先高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先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先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3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先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先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