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邓某,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