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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立彬与王永凯、李艳领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张某与王某、李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