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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赵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赵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高建芳。委托代理人王福军。被告赵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诉被告赵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建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惟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