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赵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赵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高建芳。委托代理人王福军。被告赵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诉被告赵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建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惟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