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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凤强诉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强,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3258号原告:赵凤强,男。被告: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负责人:李玉刚,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强诉被告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的标的额达20353200元,不属我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裴学良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