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湛与周培荣、屠余标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周湛,屠余标,杨国祥,李德富,周昌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培荣。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培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湛。委托代理人徐祥,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余标。委托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祥。委托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富。委托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乾。委托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湛、屠余标、杨国祥、李德富、周昌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培荣、镇江市天华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