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壮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经查,2013年12月25日,潘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张某某离婚,因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7月29日生效。2015年1月22日,潘某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原告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上诉或者依法缴纳上诉费用也未获准缓、减、免上诉费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