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翟占玉与苑淑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占玉,苑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翟占玉,女,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被执行人苑淑芳,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北安街。申请执行人翟占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仲交二调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57611.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翟占玉与被执行人苑淑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60.00元由被执行人苑淑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