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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忠烈、张海英与邹学研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烈,张海英,邹学研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邹忠烈。原告张海英。委托代理人周文萍(受邹忠烈、张海英共同委托),系无锡市新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学研。委托代理人顾震远,系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烈、张海英与被告邹学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忠烈、张海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忠烈、张海英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烈、张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已由邹忠烈、张海英预交),由邹忠烈、张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思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