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临夏市。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28日,住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