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临夏市。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28日,住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