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树亮与瞿丽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亮,瞿丽莎,上海里昌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杨树亮。被告瞿丽莎。被告上海里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树亮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