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振国、詹书春与詹书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郭振国。被告詹书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国诉被告詹书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R×××××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R×××××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