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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春涛与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涛,贾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董春涛。被告贾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涛与被告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