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春涛与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涛,贾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董春涛。被告贾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涛与被告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