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法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秀英与中江宏庆电子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英,中江宏庆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江法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江宏庆电子厂,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何秀英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江劳人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何秀英补缴2004年2月至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执行中,现被执行人中江宏庆电子厂已已于2015年1月21日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江劳人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隆重(代)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