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长河开设赌场罪,郭长河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65号罪犯郭长河,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长河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郭长河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郭长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矫治阶段改造质量评估年周期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郭长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长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长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