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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乐商初字第490号原告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辉,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洲平,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云林,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长XX审判员 李 悦审判员 谢秀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