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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石素娥与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素娥;王相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石素娥,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刚,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相行,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娥与被告王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素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石素娥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