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与狄有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20号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方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干荣富。被告狄有林,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狄有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并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晶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