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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霞执行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逊平与被执行人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张益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霞执行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王逊平。被执行人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廷,经理。被执行人张益廷。申请执行人王逊平与被执行人福建盛昌物流有限公司、张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足额履行已经生效的(2011)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益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