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金玉珍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金玉珍,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本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金玉珍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初始登记不予受理一案,经审查,本案涉及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陈代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