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肖琼茹与张耀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琼茹,张耀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肖琼茹,女,1963年1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张耀儒,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肖琼茹与被执行人张耀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肖琼茹于2015年1月1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耀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耀儒应在安县水务局领取的工资7686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