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与臧振江、张春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庄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孙义海,男。原告:孙礼平,男。原告:孙丽娟,女。原告:孙礼庆,男。原告:孙礼顺,男。原告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礼庆,自然情况同原告孙礼庆。被告:臧振江,男。被告:张春杰,女。原告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诉被告臧振江、张春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礼庆、被告臧振江、张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张风志是原告孙义海的妻子、原告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的母亲。张风志由于腰腿不好,于2013年3月、4月、6月在原告孙礼庆的陪同下,到庄河市阳光商行天狮集团生物工程产品专卖店(现为庄河春洁保健食品商店)购买天狮舒糖高钙冲剂30盒,购买后于2013年3月18日开始服用该产品,每日按说明书服用两袋,每日早晚各1袋,由于效果不理想,2013年6月9日在被告的推荐下,开始加倍服用,每日4袋,每日早晚各1次,每次2袋,至8月2日止,服用时间长达55天。加倍服用一个多月后,张风志出现一系列不适症状,子女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病故。原告认为,张风志住院治疗医而无效死亡,均与此次过量服用舒糖高钙冲剂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关系,被告未告知张风志加倍服用舒糖高钙可能出现的高血钙症,导致张风志因高血钙症引发其他综合症状出现,最终导致医而不治的死亡结果出现,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以及可能避免的不必要的人力和费用上的支出,故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各项权益不被侵害。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5180元(包括医疗费26280元、住院伙食费3200元、子女护理费4800元、丧葬费27410元、死亡赔偿金137695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23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与此次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五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会员卡。证明张风志长达7年在被告商店购买天狮舒糖高钙冲剂。2、天狮舒糖高钙冲剂产品外包装。证明该产品正常食用方法。3、视频资料。证明被告张春杰建议张风志加量服用天狮舒糖高钙冲剂。4、病历资料中化验单。证明张风志TCA超标(钙中毒),系服用钙过量导致钙中毒死亡。5、原告制作的高钙血症症状与患者状况对比表。证明张风志的症状就是钙中毒。6、在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证明如果过量服用天狮舒糖高钙会导致高钙血症症状。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商店合法经营、证照齐全;2、天狮舒糖营养高钙冲剂质量合格;3、高血钙症是人身内分泌功能代谢紊乱的表现,不是由于人体大量摄入钙所致;4、保健食品又叫健康食品,没有任何的毒副作用,服用剂量上没有严格的禁忌;5、原告之母的死亡原因,是因为直肠癌去世,与天狮舒糖高钙冲剂没有任何关系。二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天狮舒糖高钙冲剂检测报告。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格产品。2、天狮集团宣传资料。证明钙的迁徙过程。3、书籍《补钙知识200问》、中国健康教育卫生中心科普资料。证明根据医学常识吃任何钙都不可能引起高钙血症。经本院组织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会员卡、天狮舒糖高钙冲剂产品外包装无异议;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不了任何问题;对病历资料的证明问题提出异议,认为高钙血症不是因大量摄入钙引起,而是其他器官病变引起,从原告提供的病志看,是直肠癌导致的高钙血症,与服用天狮舒糖高钙冲剂无关;对原告制作的高钙血症症状与患者状况对比表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自己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对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提出异议,认为并非官方网站发表的官方意见,只是个人的意见,没有证明效力。五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天狮舒糖高钙冲剂检测报告没有异议;对天狮集团宣传资料、书籍《补钙知识200问》、中国健康教育卫生中心科普资料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上述证据旨在说明癌症能引起高钙血症,但张风志并非患有癌症,天狮钙并非普通的钙而是微分子钙,它吸收非常快,完全会导致钙中毒。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会员卡、天狮舒糖高钙冲剂产品外包装、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因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和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的问题另行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原告制作的高钙血症症状与患者状况对比表和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二被告提供的天狮集团宣传资料、书籍《补钙知识200问》、中国健康教育卫生中心科普资料,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31日,被告臧振江经庄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开办了庄河市春洁保健食品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定型包装食品零售。被告商店销售的产品之一是天狮舒糖高钙冲剂(以下简称高钙冲剂),该产品系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425号,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以下主要内容:本品为保健食品,具有调节血糖的保健功能;食用方法是每日1-2次,每次1袋;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自2007年开始,张风志(原告孙义海的妻子、原告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的母亲)开始在被告商店购买高钙冲剂。2013年3月12日、4月28日,原告孙礼庆又先后购买了28盒高钙冲剂。被告张春杰曾建议张风志每天吃四袋,早两袋、晚两袋。2013年8月4日,张风志因病到庄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5日出院。根据住院病志记载:“出院诊断为1、直肠溃疡性病变,直肠癌?2、下消化道出血;3、急性左心衰竭;4、心率失常;5、2型糖尿病;6、高血压病;7、双侧胸腔积液;8、贫血原因待查。该患病情较复杂且重,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治疗。”根据庄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张风志于2013年9月6日死亡;死因推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诉讼中,五原告申请对“过量服用天狮高钙冲剂能否引起高血钙、与张风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后以“经了解没有尸检报告、天狮高钙冲剂不是药典上的药无法鉴定”为由撤回鉴定申请。现五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张风志住院治疗医而无效死亡,与过量服用高钙冲剂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关系,被告未告知张风志加倍服用舒糖高钙可能出现的高血钙症,最终导致张风志因高血钙症引发其他综合症状出现,导致医而不治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95180元。另查,张风志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孙义海、长子孙礼平、次子孙礼庆、三子孙礼顺、长女孙丽娟,即本案五原告。本院认为:张风志在被告开办的商店处购买的高钙冲剂,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425号,且该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说明也注明了系保健食品,故该产品属食品,不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高钙冲剂属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双方均无异议。故根据原告的诉讼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建议张风志食用高钙冲剂的食用量超出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食用量这一行为与张风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五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张风志加倍服用高钙冲剂可能引发高血钙症,张风志因高血钙症引发其他综合症状出现,最终导致医而不治的死亡结果,张风志死亡与过量服用舒糖高钙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五原告提供的张风志住院病志,诊断病因没有原告所称的高血钙症这一疾病;五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推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对被告建议张风志食用量超出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食用量这一行为与张风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确认,故对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孙义海、孙礼平、孙丽娟、孙礼顺、孙礼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晗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