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宜丰县鑫火化工产品经营部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305号原告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张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春。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负责人杨宁。被告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贾巨林。被告宜丰县鑫火化工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何家村。负责人马成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宜丰县鑫火化工产品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新华白竹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