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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与被告蔡占军、张欠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蔡占军,张欠欠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李辉,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永阳镇南桥头村南街*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79********。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占军,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建材路**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8********。被告张欠欠,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建材路**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9********。原告李辉与被告蔡占军、张欠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辉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占军、张欠欠的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占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6228451268016723577账户下10087.99元的存款。冻结被告张欠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6228481266480316468账户下16093元的存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海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