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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英辉与被申请人刘让贤、陈凰仪诉前保全裁定书_-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英辉,刘让贤,陈凰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197号申请人胡英辉,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让贤,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凰仪,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周清华,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杨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杨帆,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胡英辉与被申请人刘让贤签订了《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刘让贤向申请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借款月利率2%,还本付息日为每月18日,双方就提前收回借款做了约定。被申请人陈凰仪作为担保人为被申请人刘让贤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借款,因两被申请人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为避免财产损失,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周清华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168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此外,担保人杨俊、杨帆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让贤、陈凰仪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清华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168号房屋的产权;三、冻结登记在担保人杨俊、杨帆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房屋的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