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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寻文宇,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15元,由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雪钧代理审判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