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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若宁与陈秉法、郑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宁,陈秉法,郑家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若宁,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郑群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秉法,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家彬,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若宁诉被告陈秉法、郑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若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若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若宁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