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三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1629号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7号。法定代表人:潘广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京华,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胡艳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润龙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