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剑波与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剑波,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039号原告蒋剑波。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剑波诉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剑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剑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剑波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