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建强、吴冬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强,吴冬松,吴杰,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建强,农民。被执行人吴冬松(吴建强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吴杰,居民。被执行人李秀平(吴杰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建强、吴冬松、吴杰、李秀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建强、吴冬松、吴杰、李秀平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涟源市信用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115元,合计6111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8月15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664元。但被执行人吴建强、吴冬松、吴杰、李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吴建强、吴冬松、吴杰、李秀平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