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银茶、曹辉与曹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茶,曹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银茶。委托代理人叶伟荣。被告曹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茶诉被告曹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银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长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