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金平、王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金平,王仁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3号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从成、朱显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金平。被告王仁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金平、王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