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张金福、江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张金福,江丽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黄雷。委托代理人陆频丰。委托代理人周洁。被告张金福,男。被告江丽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张金福、江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金福、江丽娇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753.4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福、江丽娇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753.4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霜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