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袁宝钢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宝钢,男,农民。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4)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宝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宝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袁宝钢在宝坻区宝平街道××××俱乐部内打台球时,因要求台费优惠被该俱乐部老板赵一×拒绝,遂对赵一×产生不满,后其为泄私愤,纠集刘××、张××、王一×、王二×、田××、阮××、陈××、杨××(均已判刑)在该台球俱乐部内,持台球杆、椅子等物对赵一×进行殴打。后赵一×被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袁宝钢又带领上述人员追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门口处,持木棍等物继续对赵一×及陪伴赵一×看病的赵二×进行殴打,致使赵一×、赵二×受伤。经法医鉴定,赵一×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宝钢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赵一×、赵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宝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车辆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赵三×、崔×、赵四×、王三×、吕××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赵一×、赵二×的陈述笔录,刘××、张××、王一×、王二×、田××、阮××、陈××、杨××等人的供述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辩认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宝钢为泄愤,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宝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属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宝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素琴代理审判员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