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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晁婧与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晁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惠增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夏春发。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晁婧。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晁婧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不服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永利审 判 员  杜佳秋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