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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杜承会与张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会,张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杜承会,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2日,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益、杜琼燕,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2日,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会诉被告张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承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承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承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