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杜承会与张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会,张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杜承会,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2日,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益、杜琼燕,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2日,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会诉被告张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承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承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承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