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月卿与BHAGAT GANESH、郑荷香、张锦雄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6号原告:梁月卿,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BHAGATGANESH,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印度裔日本籍,住日本国爱知县。被告:郑荷香,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张锦雄,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卿诉被告BHAGATGANESH、郑荷香、张锦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月卿负担。审判长 匡 勇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卓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