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军,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15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军,男。被执行人张淑娥,女。被执行人龚亚军,女。被执行人龚亚利,女。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与被执行人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4)雁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多次督促之下,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该案案款2161元及执行费550元。现案款2161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龚建军,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该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腾交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村六组303号院内一层13号房屋一间、二层1-6号房屋六间、第四层的全部房屋给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已主动全部腾交,经现场核查属实,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案所申请执行事项均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1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