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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根。委托代理人:张挺。委托代理人:陈旭静。被告: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