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磊与郭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郭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赵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国全,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磊诉被告郭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权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国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磊诉称:2013年2月8日袁维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每月利息为1分2厘,并出具借款条据。被告郭国全为袁维影借款提供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据上签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证人郭国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10560元,合计5056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除其陈述外,向本院提供如下两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担保关系。郭国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2月8日袁维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分2﹥0.12元,郭国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袁维影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袁维影向原告赵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赵磊与袁维影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郭国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应承担保证责任。袁维影逾期不偿还债务,赵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担保人并未在条据中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庭审中,赵磊自愿放弃要求郭国全偿还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磊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郭国全负担532元,本院减收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帐号:13110420090259004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宋权,办公电话0558-680****;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曹集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36300。 更多数据: